广西壮族自治区果树种苗处理举措

发布时间:2024-09-25 04:58:21    浏览:

[返回]

  (2008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当局令第39号揭晓 2016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当局令第112号第一次改良 2018年8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当局令第128号第二次改良 自2018年8月9日起执行)

  第一条为了加紧果树种苗处置,担保果树种苗质地,推进果树种植业继续康健繁荣,凭据《中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处置条例》,连结本自治区实质,造订本法子。

  第二条正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果树种类选育和果树种苗分娩、筹备、处置等运动,该当死守本法子。

  本法子所称果树种苗是指用于果树种植或者生息的果树嫁接苗、实生苗以及砧木、接穗、插条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民当局农业行政主管部分主管本行政区域果树种苗使命,其所属的种子处置机构整个担任果树种苗处置使命。

  第四条分娩果树种苗,该当正在无检疫性病虫害的地址实行,并拥有与种苗分娩相顺应的分隔和教育条款。

  第五条分娩下列果树种苗的,该当正在起源生息后30日内向分娩所正在地的县级国民当局农业行政主管部分登记:

  果树种苗分娩登记搜罗以下实质:分娩者名称、室庐、接洽体例,分娩地址及分隔教育条款,分娩的种类、范畴及质地条件,生息资料的出处及其检疫情状。

  第六条县级国民当局农业行政主管部分该当正在收到登记资料后20日内构造实地检验,并出具果树种苗分娩登记注明。

  经实地检验,不适当本法子第四条规矩果树种苗分娩条件的,农业行政主管部分该当供给指挥任职。

  第七条经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及格的果树种苗的分娩者,该当正在果树种苗分娩地址筑设农业植物检疫机构造造的果树种苗检疫及格晓谕。

  果树种苗检疫及格晓谕该当搜罗果树种苗分娩者、分娩地址、种类名称、分娩数目、分娩登记注明编号、检疫结果及其有用限期、斟酌任职电话等实质并加盖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印章。

  第八条商品果树种苗分娩者该当竖立果树种苗分娩档案,载明果树种苗名称、分娩地址、分娩地块境遇、生息资料的出处及质地果树、本领担任人、田间考验记实、检疫性病虫害爆发及防控情状、果树种苗流向等实质。

  第九条筹备果树种苗,该当依法得到筹备许可,出示果树种苗分娩登记注明和植物检疫证书,竖立果树种苗筹备档案。

  果树种苗筹备档案该当载明果树种苗出处、检疫情状、分娩登记注明情状、质地情况、质地检测职守人及出售行止等实质。

  第十条一年水果树种苗分娩、筹备档案存在至种苗流出分娩地址或者出售后 2 年,多年水果树种苗分娩、筹备档案存在至种苗流出分娩地址或者出售后4年。

  第十一条个别自繁自用的常例果树种苗有结余的,可能出售,不需求经管种子筹备许可证。但该当出示果树种苗分娩登记注明和植物检疫证书,对其出售的果树种苗质地担任。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国民当局农业行政主管部分及州里农业任职机构该当运用播送、电视、报刊、新闻公然栏、互联网等多种形态,按期或者不按期发布适宜当地种植的果树种苗的种类、产地、市集代价果树、检疫结果及其有用限期等相闭新闻,并设立斟酌电话,供给斟酌任职。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律例矩,未竖立和存在果树种苗分娩果树、筹备档案的,责令刻期校订;过期不校订的果树,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违反本法子第四条规矩分娩果树种苗的,责令刻期校订;过期不校订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律例矩,出售果树种苗不出示分娩登记注明和植物检疫证书的,责令刻期校订;过期不校订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律例矩,伪造、变造、生意果树、租借果树种苗分娩登记注明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农业行政主管部分、种子处置机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及其使命职员玩忽仔肩、滥用权力、徇私作弊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组成非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职守。广西壮族自治区果树种苗处理举措

搜索